一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一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邦绿野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14民初9162号
原告:一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肥桃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胜邦绿野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刁镇化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一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胜邦绿野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一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一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京
书记员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