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4791号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肥桃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一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津0114民初47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6697元。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撤回起诉,故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669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仲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翟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