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一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3执保301号
申请人: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月红,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经济开发区恒业二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陈位印,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肥桃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一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一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40000元财产,并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一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一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40000元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花村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