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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民终4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恒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58号4幢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BYXGP46。
法定代表人:王旭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刚,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德富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清湾港区乐商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98269246B。
法定代表人:吴雪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李兴虎,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
上诉人东营恒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德富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李兴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2民初10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营恒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营恒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海津
审判员郑建文
审判员李劼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晓文
代书记员徐健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