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7财保7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
申请人:***,男,汉族,1954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浙江德富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清湾港区乐商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98269246B。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德富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德富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洛阳市烟草公司宜阳县分公司应得工程款3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街××小区××幢××【房产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号】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德富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洛阳市烟草公司宜阳县分公司应得工程款35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街××小区××幢××【房产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号】房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