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德(西安)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利亚德(西安)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

被执行人: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54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285,114.00元,已执行标的0.00元,未执行标的2,285,114.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费25,251.00元)。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1月14日、2021年3月4日、2021年3月30日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保险、税务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管理部门、保险、税务、证券交易所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2021年1月14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2021年2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恩罡限制了高消费,2021年4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4月8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并对其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俊文

审判员  丁晓娟

审判员  王学宝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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