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德(西安)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东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3民初1165号 原告:***(西安)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长安通讯产业园润丰路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2492853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东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马营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135163303。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西安)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东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2023年2月20日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8元,减半收取2534元,由原告***(西安)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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