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德(西安)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民辖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灯饰公司)及***(西安)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知民初5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知民初536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产品在扬州生产销售,侵权行为地及原审被告住所地均在扬州,本案应移送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 三星灯饰公司辩称,原审裁定正确,本案应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涉项目的招标人为富平县庄里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单位、路灯的销售者为***公司,生产单位为**公司,上诉人及***公司生产、销售行为均侵犯了被上诉人三星灯饰公司所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依据法律规定,本案一审被告之一的***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原告三星灯饰公司认为***公司实施了涉案产品销售行为,**公司实施了涉案产品生产行为,两公司未经其专利权人许可,上述行为构成侵权,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故提起本案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两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因被上诉人***公司作为一审被告其住所地在西安市高新区辖区,原告选择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于法有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公司主张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理由因无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武江海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萍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 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