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404执300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长安通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新区空港新城空港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新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京仲裁委员会(2022)***字第864号裁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费1341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全部案件款96065.28元,故申请人****(西安)智能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现申请撤回对***新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404执30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余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