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民初22号
原告:欧阳正文,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
被告: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郑天喜。
被告:益阳康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龙洲路743号。
法定代表人:李美凤。
原告欧阳正文与被告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益阳康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欧阳正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欧阳正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文清
审判员 蔡鹏飞
审判员 毛杰中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