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民初87号
原告: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建设路。
诉讼代表人: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沅江中天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明,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欧阳正文,男,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洲路云顶上品小区。
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因与欧阳正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60元,减半收取7130元,由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审判长 曾艳红
审判员 周佑明
审判员 彭 青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培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