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民初88号
原告: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
诉讼代表人: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沅江中天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明,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文,男,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正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受理。2019年9月18日,原告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与被告**正文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柯
审判员 陈运泉
审判员 蒋远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洁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