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正文与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益阳康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03民初1719号
原告:**正文,男,汉族,1979年9月7日出生,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郑天喜。
被告:益阳康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龙洲路743号。
法定代表人:李美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文与被告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被告益阳康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于2018年11月6日被告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公司资不抵债为由申请破产清算,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1月14日出具(2018)湘09破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陈晓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