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民终20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郑天喜,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康复北路**。
负责人:黄建清,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0)湘0903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代本院向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21元,期满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益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蔡鹏飞
审判员  张文清
审判员  蒋远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