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时代天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时代天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278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时代天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00号一座2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少鹏。
被执行人:***,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时代天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31035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民终1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时代天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07472.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实欠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635.52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000元,原告广东时代天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5.5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作冻结(期限至2023年1月26日届满)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含执行费0元),本案债权尚余225327.79元(含执行费3231.4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6执278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时代天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 荣
审判员 吕媛媛
审判员 苏 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谭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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