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时代天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广东时代天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大旺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972民初4961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银朗南路49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QW3K3D。
法定代表人:谭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时代天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大旺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肇庆高新区文德四街风情街商铺一栋首层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20066815224XQ。
负责人:***。
被告:广东时代天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00号一座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604735032134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时代天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大旺分公司、广东时代天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43元、保全费1582元,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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