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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华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崔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02民初7757号
原告河南省华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瑞新,任公司经理职务。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光武东路**。
委托代理人孙文恒,河南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崔某,男,汉族,1992年6月10日出生,住河,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华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华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治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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