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9民初931号
原告:***,女,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告:华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长江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华钻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2020年9月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