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钻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华钻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7财保22号
申请人:**,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542X1。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具体职务不详。
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华钻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8815********)的银行存款901371.22元,或扣押、查封数额相当的其他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自愿以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2048425100002200××××)为申请人提供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经济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钻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账号:8815********)的银行存款901371.2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