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9财保3号
申请人:***,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显书,四川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洲,四川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长江大道东段55号1幢4单元4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542X1。
法定代表人:阮春付。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在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工程款1,977,036.10元,且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华钻集团有限公司在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尚有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共计约150万元的财产线索。案外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保单保函(保单号:8115995100210002661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钻集团有限公司在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领工程款1,977,036.10元,期限至2023年1月12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 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礼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