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3民初5123号
原告:重庆市宝霸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靛水街道肖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616005404。
法定代表人:李勇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长江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542X1。
法定代表人:阮春付,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宝霸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华钻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宝霸石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宝霸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宝霸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重庆市宝霸石材有限公司已预交7283.32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重庆市宝霸石材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措施费5000元(原告重庆市宝霸石材有限公司已预交5000元),由原告重庆市宝霸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甘小红
书记员谢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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