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汉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汉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20779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四川汉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6组105号。
法定代表人:林凡,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牛市口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成都市锦江区宏济巷27号。
法定代表人:彭超,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汉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牛市口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现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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