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民初3483号
原告:四川省邛崃市宏林砖厂,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回龙镇榆树村。
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汉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6组10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省邛崃市宏林砖厂与被告四川汉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四川省邛崃市宏林砖厂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邛崃市宏林砖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邛崃市宏林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76元,由原告四川省邛崃市宏林砖厂负担。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