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902财保14号
申请人:巴中市明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时新街道办事处安康路18号乐湾首府1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汉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巴中市明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四川汉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060835.80元予以冻结。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保函》,为申请人巴中市明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巴中市明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汉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060835.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巴中市明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