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汉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卡地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汉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3民初4960号 原告:四川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扬(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2024年12月4日,原告四川某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四川某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9元,由四川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