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102执28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华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3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华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595690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汤金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