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9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06号湘豪大厦18楼。
负责人:徐毅,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族锋、吕方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学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山街道靳江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连生,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辉,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华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朝阳东路口。
法定代表人:彭迪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亮平,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梦吾,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学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南华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益法民二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金 蝶
代理审判员 匡小芹
代理审判员 曾群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