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冠县迅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湖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378号
申请人:冠县迅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清泉街道武训大道与团结路交界处东8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郭子豪。
被申请人:湖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80号复地星光商业广场办公1号13052号。
法定代表人:何珍。
被申请人:湖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顺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芙蓉镇新城社区芙蓉产业园孔坪药厂。
法定代表人:唐桂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3679号,现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