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冠县迅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湖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1362号
申请人:冠县迅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清泉街道武训大道与团结路交界处东8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郭子豪。
被申请人:湖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80号复地星光商业广场办公1号13052号。
法定代表人:何珍。
被申请人:湖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顺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芙蓉镇新城社区芙蓉产业园孔坪药厂。
法定代表人:唐桂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3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