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力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湖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1193号
申请人:山东力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办事处北环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国磊,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80号复地星光商业广场办公1号楼13052号。
法定代表人:何珍,经理。
申请人山东力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3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