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316号
申请人:山东力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办事处北环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国磊,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80号复地星光商业广场办公1号楼13052号。
法定代表人:何珍,经理。
申请人山东力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3328号,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