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保 全 案 件 告 知 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23执保119号
**、湖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22年4月1日作出(2021)桂0123民初142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书及网络查控结果,本院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金浦路支行8050××××0001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额度577008.45元,冻结到位金额1701.46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1日止)。
2、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红星支行4305××××0397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额度577008.45元,冻结到位金额2274.18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1日止)。
3、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湘ADD××**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四、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