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02执保463号
申请人:郴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申请人:湖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申请人郴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825.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建设银行郴州**支行账号为6236********银行存款9848元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郴州**支行账号为6236********银行存款9848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825.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将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