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81执保64号之一
申请人:津市市荣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周家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襄阳神力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余家湖保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清正。
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津市市荣迪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襄阳神力车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津市市荣迪实业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襄阳神力车桥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保全为由,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津市市荣迪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津市市荣迪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肖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