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荣迪实业有限公司

津市市荣迪实业有限公司与襄阳神力车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81民初476号之一
原告:津市市荣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周家铺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神力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余家湖保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清正。
原告津市市荣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神力车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津市市荣迪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津市市荣迪实业有限公司以拟与被告襄阳神力车桥有限公司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津市市荣迪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7元,减半收取929元,由津市市荣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肖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