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昊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安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发文稿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执保669号
***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安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财保3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安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账号×××),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327143.67元)。现该案标的已保全,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人***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安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财保352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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