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昊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银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宁0181执2567号
申请人***,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
法定代表人:刘春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银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吴解萍,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银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的(2019)宁0181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银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人***于2020年2月21日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银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履行371546.63元,执行费5473元由被执行人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银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