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速优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省速优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24民初3144号
原告:安徽省速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7JE3W(1-1)。
法定代表人:汪山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盛,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784409。
法定代表人:刘家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速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速优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速优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65元,减半收取5583元,由原告安徽省速优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邢亚东
代理审判员  房希彤
人民陪审员  夏著龙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元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