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24民初3146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省速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7JE3W(1-1)。
法定代表人:汪山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盛,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784409。
法定代表人:刘家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安徽省速优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安徽省速优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皖0124民初314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34×××账号存款2100000元并查封担保人汪山青所有的安徽省肥西县。2017年6月21日经安徽省速优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准许其撤回对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民事裁定。
鉴于本院已依法裁定准许安徽省速优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故本院作出的相关保全裁定也应依法予以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34×××账号存款21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汪山青所有的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泰来傲城1幢605室房屋(房地权证肥西字×××号)的查封。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速优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邢亚东
代理审判员 房希彤
人民陪审员 夏著龙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元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