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速优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省速优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24民初3146号
申请人:安徽省速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7JE3W(1-1)。
法定代表人:汪山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盛,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784409。
法定代表人:刘家平,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速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速优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汪山青、刘改红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泰来傲城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速优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查封担保人汪山青所有的安徽省肥西县(房地权证肥西字×××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邢亚东
代理审判员  房希彤
人民陪审员  夏著龙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元馨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