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鼎信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601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鼎信创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4月7日询问当事人,济***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鼎信创智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济***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38.9元,减半收取4169.45元,由上诉人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隽
审判员 周 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