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35122号
原告: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苑南路3176号彩讯科技大厦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白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媛媚,系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6号2207,2208,2209,2210房。
法定代表人:陈德月。
被告: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596弄21号313F室。
法定代表人:刘彦燊。
原告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讯公司”)与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窝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帷迦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使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彩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退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2130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签订了《办公空间场地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提供办公室供原告使用,提供的办公室工位数量为142个,使用费每月为人民币106500元,使用费保证金为人民币213000元。原告在签署完本协议后便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服务费和保证金。2018年8月3日原告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原协议的日期变更为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2019年6月25日,原告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又签订了《续签协议》约定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的工位数量为86个,续签办公室使用期限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原告每月需向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办公室使用费人民币51170元,办公室服务费21930元,并确认原告已缴纳的保证金人民币213000元,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在租赁期满并且原告退租手续齐全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还给原告。2020年7月15日,原告提交退租确认书并办理完成退租手续。但截止起诉之日,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仍未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向原告退还保证金人民币21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付。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系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两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签订了《办公空间场地服务协议》(下称“服务协议”),该《服务协议》约定: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V3、A7、A8三间办公室共142个工位给原告使用,原告向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缴纳使用费与使用费保证金共计319500元,其中使用费106500元,使用保证金213000元。服务期限: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5月19日等。
原告主张在签署完服务协议后,便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服务费和保证金。原告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就涉案场地进行续租,并签订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原协议的起止日为: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现甲乙双方均同意将该协议起止日变更为: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
原告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又于2019年6月21日签订了《续签协议》,该协议约定: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VIP3办公室共86个工位给原告使用,办公室使用费、服务费及使用费保证金共计286100元,其中办公室使用费51170元,办公室服务费21930元,使用保证金213000元。服务期限:2019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5日等。
另外,原告主张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是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公司可能会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要求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显示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为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原告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续签协议》,对于保证金的退还数额及退还条件进行了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上述《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续签协议》三份协议对原告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续签协议》明确约定:“乙方于2018年6月已向甲方缴纳人民币21300元的保证金(可以收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在租赁期满,并且乙方退租手续(租赁押金收据、开户许可证、退租确认书)齐全之后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全额退回乙方”。现原告已依该协议约定完成了退租手续的办理,向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主张退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21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是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二被告未举证证明二者之间财务资金上相互独立,故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唯一的股东,应当对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续签协议》约定的保证金2130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95元,由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保全费1585元,由被告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吉思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怡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