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5890号
申请执行人: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苑南路3176号彩讯科技大厦三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325798。
法定代表人:杨良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恺,系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北京福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水源路南侧A-04地块2#商业办公楼2层1单元-221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3355287980。
法定代表人:王鲁。
申请执行人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福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7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北京福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服务费398255元(人民币,下同)、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7427.62元、保全费2562.53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北京福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后被执行人北京福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主动将执行款456342.31元付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449696.86元,其中包含逾期利息37966.98元、迟延履行利息3484.73元;本院另将执行费6645.45元划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已办理领款手续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并解除被执行人北京福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7436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福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江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