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执25866号
申请执行人: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苑南路3176号彩讯科技大厦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杨良志。
委托代理人:欧舒慧,系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6号2207,2209,2210房。
法定代表人:陈德月。
被执行人: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596弄21号313F室。
法定代表人:刘彦燊。
关于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06民初35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续签协议》约定的保证金213000元。案件受理费4495元,由被执行人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保全费1585元,由被执行人广州酷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帷迦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21)粤0106执258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阳浩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陆 广 阳
书记员 吴 心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