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唯美动力(北京)科贸有限公司等技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73民终197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苑南路3176号彩讯科技大厦31层。
法定代表人:杨良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恺,男,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唯美动力(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一层101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风雷,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传,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康,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彩讯公司)因与上诉人唯美动力(北京)科贸有限公司(简称唯美动力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的(2020)京0105民初27908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和询问各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彩讯公司上诉请求:判令唯美动力公司向其支付第三笔合同款12万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唯美动力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唯美动力公司不正当阻止终验程序的进行,导致第三笔付款条件无法成就,应视为第三笔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其应支付该笔款项。
上诉人唯美动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驳回彩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彩讯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彩讯公司构成严重违约,我公司已经具备了解除涉案项目合同的权利;彩讯公司未按照涉案项目合同约定的质量、功能交付项目成果,并未通过初验;双方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确认项目成果全部完成后再付款,因项目成果未全部完成,付款条件未成就;彩讯公司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需求分析工作,除系统产品外,并未实际交付任何其他内容;彩讯公司并未实际提供后续的试运行、维护、培训等技术服务以及售后服务。
彩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唯美动力公司支付开发服务费120万元;2.判令唯美动力公司支付违约金1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8日,其与唯美动力公司签订《唯美e购电商平台项目合同》(简称涉案项目合同),约定由其根据唯美动力公司的需求为其定制开发基于手机电商APP客户端,合同金额120万元。合同签署后,其已按照唯美动力公司要求完成APP开发并上线,唯美动力公司也已向其出具相关初验报告,其向唯美动力公司也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但唯美动力公司拖欠项目开发费120万元至今未付。
唯美动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辩称,不同意彩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第一,彩讯公司未按照涉案项目合同约定时间交付项目成果,延期交付构成严重违约,其已经具备了解除涉案项目合同的权利。第二,彩讯公司未按照涉案项目合同约定的质量、功能交付项目成果,并未通过初验。彩讯公司所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其所保证的质量标准,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功能开发,其交付的APP与同类电商平台APP端相比技术显得尤为落后,操作极为繁琐、低效且不便于维护。第三,即使涉案项目合同未解除,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亦未成就。第四,彩讯公司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彩讯公司的严重违约导致其在长达九个月时间未实际开展项目成果的运营活动,其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8日,唯美动力公司(甲方)与彩讯公司(乙方)签订涉案项目合同,主要约定内容如下:
1.合同标的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为甲方定制开发基于手机端的电商平台APP端,功能列表详见附件一。
2.项目进度及交付物(1)乙方完成系统的需求分析、设计、开发、部署、实施工作,并交付甲方验收;(2)本系统交付地点为北京,交付内容包括系统产品、全部定制设计文档、全部商城代码、性能测试脚本、测试报告、技术文档、安装指南。
3.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总计120万元,该费用已经包含乙方完成本合同所需人工、研发、设计、物料、培训、交付以及税费等所有费用。具体费用构成见附件明细。
4.付款结算方式(1)本合同项下确定的合同价款由甲方向乙方按如下方式及比例支付:第一笔付款,即合同总价的50%,计60万元,上述款项在甲乙双方完成本合同签订,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对应金额的发票后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对公转账支付费用;第二笔付款(初验付款),即合同总价的
40%,计48万元,上述款项在通过该项目的初验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后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第三笔付款(终验付款),即合同总价的10%,计12万元,上述款项在通过该项目的终验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2)乙方在甲方交付合同款项前,应按照各期付款金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获得乙方所提交的软件交付成果、服务;甲方有权及时了解和监督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甲方有权在征求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功能和需求进行定义;甲方有权对乙方软件进行测试反馈,并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成产品开发所必须的资料和工作条件;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如甲方延期支付,每延期一个自然日,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违约金计入甲方当次付款金额,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承诺其拥有承接本协议项下业务集成服务所需的资质;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合同价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产品开发所必需的资料和支持;乙方保证所交付的产品是完整的、全新的、技术上先进和成熟的,并在性能、质量和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与方便维护的全部要求,能够满足甲方的个性化需求与接口的相关开发工作。乙方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应是完整的、清晰易读的、准确无误的,能够满足产品交付成果的检验、安装、调试、测试、验收、运行、维护和培训的需要;乙方应安排身体健康、有工作经验和相应技能的技术人员为甲方提供开发实施、安装、调试、测试、试运行、维护培训等技术服务,该技术服务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如果甲方发现乙方交付的软件的产品有缺陷,或性能和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时,乙方应负责无偿地排除缺陷、替换或更换所交付的软件产品。因乙方交付的软件产品存在缺陷,或性能和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工作障碍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售后服务期内,乙方应负责免费向甲方提供与软件有关的新的或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开发和安全方面的所有资料及信息,且负责对本合同项下的软件进行免费更新、升级;乙方保证其所交付软件产品及服务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乙方应配合甲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测试验收工作,最终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业务终验报告;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质量向甲方交付项目成果。如乙方延期交付,每延期一个自然日,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超过10个工作日乙方仍未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付款项并应支付甲方相当于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7.安装、系统测试、移交、初验、试运行和终验甲乙双方应在合同系统安装开始前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处理从安装开始到合同系统终验合格期间与合同系统有关的工程和技术事务;
“安装”乙方负责对合同系统进行安装,甲方对安装提供相应的协助。在安装完成后乙方应对安装进行检查以确保安装正确,并对合同系统进行系统测试。
“系统测试、移交、联网和初验”合同系统安装完成后,乙方应将系统移交给甲方;移交系统前,双方应进行系统测试,系统测试应由甲方的技术人员在乙方人员的协助下进行,测试结果应做记录,并在系统测试完成后由甲乙双方代表确认签字;在系统测试通过后,乙方应在甲方配合下进行合同系统的联网测试;合同系统经联网测试合格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合同系统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甲方代表和乙方将签署初验合格证书。初验合格证书仅作为乙方履行义务的必要证据,其签署并不免除乙方对合同系统质量缺陷或瑕疵的担保责任;如果合同系统存在无实质性影响的微小缺陷/故障/瑕疵,且乙方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理或替换,在乙方提交相关书面承诺文件并取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甲方代表和乙方仍将签署初验合格证书;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使合同系统中的任何一部分不能通过初验,乙方应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使初验能够尽快再次进行,直到完成初验。
“试运行及终验”为了监测合同系统的详细运行情况,双方签署验货合格证书的第二日起开始为期6个月的试运行期。任何在试运行期间的故障,乙方应清楚地以书面形式记录。如果在试运行期内发现合同系统的功能或性能与本合同的约定有任何不符,乙方应当对其进行修改和矫正,直至达到乙方承诺满足的技术要求和指标,同时甲方有权按照如下方式解决:(1)如果合同系统发生故障,乙方应当尽快维修和改进,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自系统恢复正常运行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试运营期间;(2)如果仅是不影响合同系统正常运行的微小故障,乙方仍然应当尽快进行维修和改进,费用由乙方承担,试运行期自系统故障排除之日起根据故障持续的时间做相应顺延;试运行期结束后,合同系统达到本合同中乙方承诺满足的技术要求和指标的,甲方代表和乙方将签署终验合格证书。终验合格证书仅作为乙方已经履行相应义务的必要证据,其签署并不免除乙方对于合同系统质量缺陷或瑕疵的担保责任。
8.售后服务支持(1)保修期:乙方对于合同系统软件向甲方提供的保修期为12个月,自甲方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签署终验合格证书第2日起算;(2)乙方在保修期内的义务: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免费提供软件更新,免费纠正或替换任何与本合同约定的功能不一致的软件部分,纠正或替换的软件资料应免费提供给甲方。乙方为系统故障的第一响应方。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乙方有义务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首先响应,并负责对软件进行维护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故障排除;在保修期内,乙方承诺在甲方要求时免费对系统进行维护并提供系统正常运行所必须的基本技术支持(含现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预防性维护、日常维护支持、网络调整支持、数据备份支持等工作;若由于技术的发展,乙方对于合同软件进行了任何升级、改进或修改,乙方均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软件功能增加和性能改进等方面的信息,在甲方要求时,提供不增加新功能的软件更新或版本升级;向甲方提供合同系统相关新技术和新业务的日常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系统发生搬迁时,提供合理、可行的搬迁技术方案给甲方及甲方最终用户,并在甲方要求的情况下,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支持,以确保搬迁后系统的正常运行。在保修期内,乙方应提供7*24小时的技术支持服务,乙方应在1小时内予以答复并在6小时内修复故障;在保修期内,因乙方原因合同系统功能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或合同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保修期将按上述问题持续时间作相应延长;在保修期内,乙方承诺在甲方对本工程后续的扩容工程或本工程相关的其他工程中,无论乙方中标与否,均进行免费的配合工作;保修期内,乙方承诺免费承担甲方全网联调时的相关配合工作。保修期内对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物质损耗和人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邮寄费、包装费、保险费、修理费、人员差旅费、替换备件费等,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甲方不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保修期满后,乙方承诺对甲方发生故障的合同软件提供支持服务,以保证合同系统正常运行,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出现特殊和紧急情况且在甲方要求下,乙方承诺将派遣其专家到现场对合同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乙方仅收取实际人工和其他生产成本费用。保修期满后,在甲方提出新的业务功能需求、技术要求或技术规范时,乙方承诺在双方确认需求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详细的软件开发计划,经甲方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必要的软件更新和版本升级,以满足新业务功能需求、技术要求或技术规范的要求,软件开发、升级的价格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合同,商务条件应不劣于本合同。
9.违约责任、赔偿在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均应诚实守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均不能单方变更、终止本协议或拒不履行本协议。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若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则对方有权追究该方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作相应的经济赔偿,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涉案项目合同签约代表人唯美动力公司方为梁丽丽,彩讯公司代表人为韩明。
涉案项目合同后附两份附件,其中附件一为“平台功能列表”,分别对前端APP端和后台管理部分的三级模块构成、对应关系及各部分对应费用进行说明;“备注”栏根据“二级模块”和“三级模块”的功能不同作出了一期上线和二期上线的分阶段安排,根据不同模块费用合计后的总金额为1252 900元,优惠后合计金额计1200 000元。
附件二为“工期计划安排”,对各开发阶段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进行了明确。其中“需求调研及分析”开始日期为 2018年6月15日,结束日期为2018年9月14日;“一期原型设计”开始日期为2018年9月14日,结束日期为2018年10月8日;“一期UI界面设计”开始日期为2018年10月8日,结束日期为2018年10月19日;“一期架构及接口设计”开始日期为2018年10月8日,结束日期为2018年10月12日;“一期功能开发”开始日期为2018年10月12日,结束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一期测试及数据初始化”开始日期为2018年11月12日,结束日期为2018年12月11日;“一期上线”日期为2018年12月12日;“二期原型设计”开始日期为2018年12月13日,结束日期为2018年12月28日;“二期UI界面设计”开始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结束日期为2019年1月16日;“二期架构及接口设计”开始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结束日期为2019年1月16日;“二期功能开发”开始日期为2019年1月17日,结束日期为2019年3月15日;“二期测试及数据初始化”开始日期为2019年3月11日,结束日期为2019年4月12日;“二期上线”日期为2019年4月15日。
一审诉讼中,彩讯公司提交了涉案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及邮件沟通记录。根据沟通记录显示,2018年11月20日,彩讯公司员工韩明通过微信与唯美动力公司副总经理梁丽丽沟通涉案APP上线所需服务器购买事宜,梁丽丽表示“我们上线时间推到元旦后了……双十二不上线了”,告知彩讯公司先不用赶涉案项目进度。2018年11月27日,韩明通过微信询问梁丽丽具体上线时间,梁丽丽表示“产品结构需要调整,计划在元旦中旬上线”。
2018年12月4日,梁丽丽联系韩明表示:“韩总你好,有几个事要和您确定一下,我们争取节后上线也就是2月份,期望一期二期可以同时完成,目前有几个功能要和您确认下,充值功能是线上充值,优惠券可实现针对客户发放,轮播图进入后是活动页面,要实现分享到微信朋友圈,优惠券生成优惠码在线使用等”。2018年12月11日,韩明回复道:“梁总,两期合并上线是可以的。另外,您提到的这些功能:充值功能是线上充值,优惠券可实现针对客户发放,轮播图进入后是活动页面,要实现分享到微信朋友圈,优惠券生成优惠码在线使用等,这些不在我们这一次项目的功能范围内,如果要做的话,建议放到下一期里面实现吧”。梁丽丽表示“线上充值可以先不做”,并询问“针对客户发放优惠券、轮播图进入活动页面、分享朋友圈、生成优惠码”的功能开发还需要的具体费用和时间,韩明表示由彩讯公司项目组评估后反馈。
2018年12月20日,韩明通过微信发送给梁丽丽一个标题为《<唯美e购>新增功能清单和费用评估》excel文件,梁丽丽表示将交给唯美公司运营经理确认。
2018年12月22日,韩明提出希望在当年确认一笔会计收入,故提出希望唯美动力公司提前出具初验报告,并表示双方仍然按照实际项目进度付款即可。梁丽丽表示同意,并提出新增功能费用过高,希望尽量优惠,并提出由于资金紧张,希望涉案项目合同费用能够在开发完后一起支付。韩明表示同意在项目开发完成后一起支付开发费用。2018年12月12日,唯美动力公司配合彩讯公司出具了初验报告,彩讯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唯美动力公司出具了10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1月3日,梁丽丽向韩明反馈新增的“分享朋友圈”功能希望在一期的时候就能同步,并提出计划在2月中旬上线;对于新增功能价格,梁丽丽表示同意接受在10万元以内。韩明表示再跟公司确认一下。
2019年3月4日,梁丽丽通知韩明涉案APP上线时间定于3月18日,要求彩讯公司尽快推进项目进展,并提出涉案APP尚存在诸多bug问题。韩明通过微信回应表示彩讯公司项目组开会讨论过,现存bug不难改,将于当周处理完。2019年3月14日,梁丽丽再次通知韩明称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要求韩明催促彩讯公司技术人员尽快处理。
2019年3月29日,涉案APP一期二期上线开始联网测试。唯美动力公司主张彩讯公司未按照3月18日的要求完成上线构成违约。根据彩讯公司提交的微信沟通记录显示,2019年3月18日唯美动力公司尚未完成服务器购买等基础工作,彩讯公司据此主张涉案APP当时不具备上线条件,并主张按照涉案项目合同约定第二期上线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故涉案APP在3月29日上线不构成违约。唯美动力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曾就一期二期上线时间变更为3月18日上线达成合意进行举证。
2019年5月15日,韩明通过微信联系梁丽丽提到:“梁总,您好,唯美项目的初验,我们这边的段志良和周宇沟通过,可以初验了,之前咱们签过初验单,可以就用那份,首付款和初验款的发票也寄给您了,我们是否可以把初验做了?我们公司也催我收款了。”2019年6月10日,梁丽丽答复韩明:“韩总您好,APP的款我们分几次付给您可以吗?实在不好意思,资金紧张,再给我们一点时间。”韩明表示同意。2019年6月19日,梁丽丽询问韩明:“韩总,我一会先支付您20万,后期再慢慢分批支付可以不?”韩明表示可以。一审庭审中,双方共同确认唯美动力公司并未支付任何涉案合同款。
2019年7月8日,唯美动力公司运营经理周宇告知韩明:“韩总,您好,针对咱们APP开发的问题不知道您那边是否了解,由于目前APP无法支撑我们整体的运营,所以领导决定APP暂停开发”。2019年7月16日,周宇再次回复韩明提到:“韩总,APP先暂缓吧……我这边领导也安排了很多其他工作,暂时没有时间对接具体的需求”,告知其后续问题由梁丽丽对接。
2019年10月8日,唯美动力公司员工刘鸽发送邮件给彩讯公司项目经理段志良提到:“段总您好,因唯美公司业务发展,现需要您协助下架唯美在安卓及ios的现有【唯美e购】APP。下架完毕后,烦请告知,以便唯美后续工作开展。如需协助,请及时联系。”2019年10月9日,彩讯公司项目经理段志良回复刘鸽:“刘鸽,您好,唯美e购APP按照贵公司要求,3月29日完成建设项目上线,5月份完成第一次采购订单上线,6月份完成第二次采购订单上线。10月8日接贵公司通知,唯美e购APP从苹果商店、安卓商店下线。一共运行5个月。目前为止,贵公司所提唯美e购建设项目需求及上线后两个订单需求均已完成开发部署上线,如有问题,请一周内回复邮件。苹果商店已经完成下线,安卓商店下线平台需要提供证明文件,请打印附件并盖公司章,拍照后邮件回复我。收到您的回复后,一周内完成安卓下线。”段志良在回复该邮件的同时一并抄送给了唯美动力公司运营经理周宇。2019年10月11日,段志良通过微信联系唯美动力公司周宇:“周经理,我收到刘鸽邮件,说是唯美e购APP要下线。因为要下线,所以下线前我想和你确认下之前的工作是否还存在问题。之前的工作主要有三个:唯美e购建设项目和两个订单,一个是优惠券、限时抢购变更;还有一个订单是二维码支付及H5活动支撑。以上所有需求我们都上线了,你看是否还存在问题,如果没疑问,我就直接下线,有问题,我们就通过系统再确认下。”周宇回复:“抱歉,一直在忙,没时间回复您的邮件,晚一点我会在邮件内给您回复,以上您说的内容,没问题,可以下线。”当日,周宇对其收到的抄送邮件回复段志良,回复内容为“已确定,可操作下架,感谢!”
一审诉讼中,唯美动力公司提交了2019年3月到6月间双方之间就涉案APP测试有关的微信沟通记录,显示双方就涉案APP在上线测试过程中各方参与测试人员发现的不同程度的bug问题进行了即时沟通和反馈,彩讯公司亦派出技术人员就发现的系统bug进行了相应的调试和反馈。唯美动力公司据此主张涉案APP在3月29日上线后一直存在很多bug问题,认为彩讯公司未尽到涉案项目合同约定的“技术上先进和成熟”“性能、质量和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与方便维护”的要求,构成根本违约,同时主张涉案APP实际未通过初验。彩讯公司主张上述bug系系统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属于常见问题,过程中已经进行了修改和调试,并提出其在下线涉案APP前已经反复与唯美动力公司进行确认,唯美动力公司已经多次确认其涉案项目履行无问题,应当认定其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同时,彩讯公司还提出,即便涉案APP存在部分故障,双方亦事先在涉案项目合同中作出预先安排,可以在6个月的试运行期间进行修改和矫正来加以解决,主张因涉案APP已经通过初验,唯美动力公司出于自身运营考虑要求暂缓开发乃至下架造成预先约定的可能修改和矫正工作无法继续履行与彩讯公司无关。
另查一,唯美动力公司于2015年11月即已经开通“唯美e购”微信商城,具备一定的电子商务运营经验。诉讼中,本院拟通过现场勘验方式查看涉案APP是否存在重大功能缺陷,因涉案APP上线后,彩讯公司系根据唯美动力公司的需求在原APP版本基础上进行调整和开发,唯美动力公司租用的服务器于2020年3月份到期,导致涉案APP数据被释放,故无法进行系统还原辅助勘验。
另查二,除本案项目合同外,唯美动力公司在2019年4月还与彩讯公司签订了《唯美e购电商平台技术服务框架合同》,以采购订单形式采购彩讯公司提供的涉案APP的相关技术服务。因该合同引发的争议双方通过另案处理。
以上事实,有涉案项目合同及附件、双方微信及邮件沟通记录、初验报告、发票、下线声明、协助调查函、阿里云公司回函及一审时的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双方签订项目合同时约定的工期计划安排为在2018年12月12日完成一期功能上线,在2019年4月15日完成二期功能上线。项目执行过程中,唯美动力公司在2018年11月20日以调整产品结构为由主动提出变更涉案APP上线时间,取消原定2018年12月12日上线安排,提出将一期、二期合并上线,彩讯公司予以同意,故双方通过合意变更了原定的工期计划,涉案APP于 2019年3月29日上线符合双方约定,不构成迟延交付项目成果,唯美动力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涉案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唯美动力公司同意为彩讯公司提前出具初验报告,彩讯公司同意唯美动力公司在涉案
APP开发完后一并付款,故双方对付款方式通过合意进行变更,唯美动力公司有权在涉案APP一期、二期合并上线并通过初验后再行支付前两笔合同款。
根据相关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对于APP交付后可能存在的功能瑕疵或故障已经做出预先安排,由彩讯公司派员针对发现的系统问题进行维修和改进,故唯美动力公司提交的关于涉案APP上线后的测试故障问题属于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正常现象,未超出双方预先约定范围,彩讯公司亦对相应故障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据双方沟通记录可以看出,彩讯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唯美动力公司要求初验并提出付款要求并提出沿用原来2018年12月已经出具的初验报告,唯美动力公司在2019年6月10日的回复中并未就涉案APP功能存在质量问题提出异议,而是主动提出希望分期付款,故本院结合双方对于涉案APP开发进度安排及验收程序的约定内容及日常经验认定涉案APP最迟于2019年6月10日已完成初验。
唯美动力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APP截至2019年7月其提出暂缓开发系因涉案APP存在重大功能缺陷或其他违约事由,故其以彩讯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为由拒付相应合同款的抗辩,证据不足。鉴于彩讯公司于2018年12月已经预先开具并交付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故唯美动力公司最迟应当按照约定于2019年6月20日前支付对应合同款108万元。
唯美动力公司在涉案APP试运营期间于2019年7月8日通知彩讯公司暂停涉案APP项目,并于2019年10月8日通知涉案APP从各大应用市场下架,故可以看出涉案项目尚未经过6个月的试运行期限即告终止。虽然唯美动力公司应彩讯公司的要求通过微信和邮件对彩讯公司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确认,但该处的确认应当理解为双方对于截止到2019年10月的彩讯公司已经从事的履约行为的一种确认,而不应等同于双方对于涉案APP的终验程序,故涉案第三笔合同款的付款条件未成就。
涉案项目合同约定唯美动力公司迟延支付合同款,每迟延一个自然日需向彩讯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违约金,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截止到一审判决作出时,唯美动力公司逾期支付108万元合同款逾600日,故彩讯公司要求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主张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唯美动力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彩讯公司合同款108万元;二、唯美动力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彩讯公司违约金12万元;三、驳回彩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案二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阅卷审查和询问各方当事人,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二审期间的当事人意见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彩讯公司与唯美动力公司之间签订的涉案项目合同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涉案项目合同的约定,在项目合作期间,彩讯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发实施、安装、调试、测试、试运行、维护及培训等技术服务,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向唯美动力公司交付项目成果;唯美动力公司负有提供开发所必须的资料和工作条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合同价款的义务。
首先,双方签订项目合同时约定的工期计划安排为在2018年12月12日完成一期功能上线,在2019年4月15日完成二期功能上线。项目执行过程中,唯美动力公司在2018年11月20日以调整产品结构为由主动提出变更涉案APP上线时间,取消原定2018年12月12日上线安排,提出将一期、二期合并上线,彩讯公司予以同意,故双方通过合意变更了原定的工期计划,涉案APP于 2019年3月29日上线符合双方约定,不构成迟延交付项目成果。
其次,涉案项目合同起初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在双方签订合同并收到相应发票后10日内支付第一笔60万元,于通过初验并收到相应发票后10日内支付48万元,于终验并收到相应发票后支付12万元。涉案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唯美动力公司同意为彩讯公司提前出具初验报告,彩讯公司同意唯美动力公司在涉案 APP开发完后一并付款,故双方对付款方式通过合意进行变更,唯美动力公司有权在涉案APP一期、二期合并上线并通过初验后再行支付前两笔合同款。
再次,涉案APP系彩讯公司根据唯美动力公司的需求为其定制开发的一款电商平台APP,为保证涉案APP各项功能高效运行,双方就涉案APP的检测和验收程序进行了详细约定:彩讯公司开发完成后,由唯美动力公司提供部署系统所需服务器,彩讯公司进行安装并在唯美动力公司的协助下进行内部系统测试;完成内部测试后将系统移交唯美动力公司,唯美动力公司在彩讯公司的配合下进行联网测试,联网测试合格后通过初验;初验通过后进行6个月的试运行,并对系统故障进行维修和改进;试运行结束后进行终验;终验完成后系统进入正式运营阶段,彩讯公司提供为期12个月的保修售后服务支持。根据上述约定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对于涉案APP具有一致认识,即涉案APP并非一款唯美动力公司已经预先开发完成并运营成熟的在先APP产品,而是根据唯美动力公司的需求个性化定制的APP,双方对于APP交付后可能存在的功能瑕疵或故障已经做出预先安排,由彩讯公司派员针对发现的系统问题进行维修和改进,故唯美动力公司提交的关于涉案APP上线后的测试故障问题属于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正常现象,未超出双方预先约定范围,彩讯公司亦对相应故障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据双方沟通记录可以看出,彩讯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唯美动力公司要求初验并提出付款要求并提出沿用原来2018年12月已经出具的初验报告,唯美动力公司在2019年6月10日的回复中并未就涉案APP功能存在质量问题提出异议,而是主动提出希望分期付款,故本院结合双方对于涉案APP开发进度安排及验收程序的约定内容及日常经验认定涉案APP最迟于2019年6月10日已完成初验。
第四,彩讯公司于2019年10月即就涉案合同履行争议诉至法院,唯美动力公司在涉案APP所租用的服务器到期前(2020年3月前)均具备对涉案APP的功能运行情况进行取证或要求彩讯公司提供数据备份的条件,本案中唯美动力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APP截至2019年7月其提出暂缓开发系因涉案APP存在重大功能缺陷或其他违约事由,故其以彩讯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为由拒付相应合同款的抗辩,缺乏证据佐证。鉴于彩讯公司于2018年12月已经预先开具并交付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故唯美动力公司最迟应当按照约定于2019年6月20日前支付对应合同款108万元,彩讯公司的该部分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关于第三笔合同款的支付问题。唯美动力公司在涉案APP试运营期间于2019年7月8日通知彩讯公司暂停涉案APP项目,并于2019年10月8日通知涉案APP从各大应用市场下架,故可以看出涉案项目尚未经过6个月的试运行期限即告终止。彩讯公司主张唯美动力公司主动暂停或终止运营涉案APP,导致其无法继续履行后续合同义务,主张第三笔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对此,虽然唯美动力公司应彩讯公司的要求通过微信和邮件对彩讯公司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确认,但该处的确认应当理解为双方对于截止到2019年10月的彩讯公司已经从事的履约行为的一种确认,而不应等同于双方对于涉案APP的终验程序,故涉案第三笔合同款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彩讯公司要求唯美动力公司支付第三笔12万元合同款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涉案项目合同约定唯美动力公司迟延支付合同款,每迟延一个自然日需向彩讯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违约金,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截止到一审判决作出时,唯美动力公司逾期支付108万元合同款逾600日,故彩讯公司要求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主张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彩讯公司和上诉人唯美动力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已交纳),由上诉人唯美动力(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负担1560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冰青
审判员王建宏
审判员逯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彦杰
书记员张靖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