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特401号
申请人: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良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曲,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
申请人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0]1141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仲裁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00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认为:本案仲裁适用的法律错误。仲裁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以违法解除要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认为该案件为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况,应对按照劳动合同法二十一条、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定,申请人是在合法使用其自主用工权并且有足够的理由和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据此,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0]11415号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现经审查,申请人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0]11415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情形,故对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0]1141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邹殷涛
审判员 叶文建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甄新顺
书记员谢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