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247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12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

被执行人: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苑南路3176号彩讯科技大厦三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325798。

法定代表人:杨良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0]1141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7200.00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足额扣划被执行人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经领款后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穗劳人仲案[2020]11415号仲裁裁决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依法扣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5执247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