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湘11**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永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市南岳楚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永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南岳楚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民终24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衡阳市南岳楚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民终245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