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982民初476号
原告:甘肃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办公室主任。
被告:甘肃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原告甘肃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甘肃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甘肃宏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龚天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陶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