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982财保42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甘肃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
法定代表人:黄玉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酒泉市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
法定代表人:白曙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阳,甘肃鸣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酒泉市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与复议申请人甘肃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5日作出(2021)甘0982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复议申请人甘肃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宇公司)不服裁定,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兴宇公司复议称,请求解除对兴宇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大庆路支行账号为1040××××5569中的存款294807元的冻结。事实和理由:敦煌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5日作出(2021)甘0982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对兴宇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大庆路支行账号为1040××××5569中的存款294807元予以冻结,该银行账户系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根据《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等法律规定,应当对该银行账户解除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划拨。裁定保全后,甘肃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敦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甘肃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三方于2021年7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甘肃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兴宇建字[2021]026号文件、中国银行客户付费回单,本院依职权调取的敦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及付款明细,认定甘肃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大庆路支行的1040××××5569的银行账户系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故复议申请人甘肃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复议申请人甘肃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大庆路支行账号为1040××××5569中的存款29480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冬琴